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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合同的特點
倉儲合同與保管合同的區(qū)別,如前所述,倉儲合同有其法定的特點,所以在簽訂履行時要注意自己權利義務的內容、起始時間,這決定著承擔責任的內容和開始時間,例如合同生效時間二者不同,前者為成立時生效,后者為交付時生效;前者均為有償,而后者有償與否則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倉儲合同的權利義務
一、保管方的義務與存貨方的權利
1.保證貨物完好無損。
2.對庫場因貨物保管而配備的設備,保管方有義務加以維修,保證貨物不受損害。
3.在由保管方負責對貨物搬運、看護、技術檢驗時,保管方應及時委派有關人員。
4.保管方對自己的保管義務不得轉讓。
5.保管方不得使用保管的貨物,其不對此貨物享有所有權和使用權。
6.保管方應做好入庫的驗收和接受工作,并辦妥各種入庫憑證手續(xù),配合存貨方做好貨物的入庫和交接工作。
7.對危險品和易腐貨物,如不按規(guī)定操作和妥善保管,造成毀損,則由保管方承擔賠償責任。
8.一旦接受存貨方的儲存要求,保管方應按時接受貨物入場。
二、存貨方的義務與保管方的權利
1.存貨方對入庫場的貨物數量、質量、規(guī)格、包裝應與合同規(guī)定內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貨物入庫場的交接工作。
2.按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提取委托保管的貨物。
3.按合同規(guī)定的條件支付倉儲保管費。
4.存貨方應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貨物驗收資料。
5.對危險品貨物,必須提供有關此類貨物的性質,注意事項,預防措施,采取的方法等。
6.由于存貨方原因造成退倉、不能入庫場,存貨方應按合同規(guī)定賠償保管方。
7.由于存貨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發(fā)貨,由存貨方賠償逾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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