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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藥學會章程

2015-04-17 08:16  來源:醫(yī)學教育網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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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藥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會的中文名稱為“惠州市藥學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惠州市藥學(含醫(yī)療器械、保健品、化妝品等相關專業(yè),下同)科技工作者自愿組成、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全市性、非營利性的法人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惠州市藥學科技工作者,堅持以實事求是的科學態(tài)度和優(yōu)良學風,積極開展學術研究和交流,促進我國傳統(tǒng)藥學和現代藥學科學技術的發(fā)展、普及與提高,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貢獻。

本會業(yè)務指導單位是惠州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惠州市民政局的監(jiān)督管理,接受廣東省藥學會、惠州市科學技術協(xié)會的業(yè)務指導。

第四條 本會的地址:惠州市鵝嶺南路48號泰富商業(yè)廣場104號一、二樓,郵編:516000.第二章 業(yè)務范圍第五條 本會的業(yè)務范圍:

(一) 建立學會網站,編輯出版藥學科技書刊,開展學術交流;

(二) 舉薦藥學人才,表彰、獎勵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取得優(yōu)異成績的藥學科技工作者;

(三) 開展對會員、會員單位的各類專業(yè)技術培訓;

(四) 評議學術成果,普及、推廣藥學以及相關學科的科學技術知識;

(五) 反映會員、會員單位的意見和心聲,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六) 開展醫(yī)藥科研成果中介服務,組織醫(yī)藥產品展覽、推薦及宣傳活動;

(七) 舉辦為會員、會員單位服務的活動,為他們提供相關信息咨詢、服務;

(八) 興辦符合本會業(yè)務范圍的經濟實體。

第三章 會員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和榮譽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擁護本會章程和自愿加入本會,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 個人會員1、 具有中專以上學歷或初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的藥學及相關學科的人員;

2、 從事藥學及相關技術工作三年以上者;

3、 從事相關工作并熱心參與本會活動、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人員。

二、 團體會員與本會的專業(yè)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隊伍,愿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和支持本會工作的科研、教學、衛(wèi)生、生產、經營等企、事業(yè)單位。

三、 榮譽會員在藥學科技事業(yè)某一學科中有突出成就,具有較高學術威望或對本會工作給予積極支持的專家學者。

第八條 入會程序一、 個人會員由個人申請并填寫入會登記表,由理事會審批,頒發(fā)本會會員證。

二、 團體會員由單位申請并填寫入會登記表,由理事會審批,頒發(fā)本會團體會員牌匾。

三、 榮譽會員由會員或會員單位書面推薦,經學會常務理事會審批,頒發(fā)榮譽證書。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力:

一、 個人會員(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yōu)先權,優(yōu)先取得本會的有關學術資料;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jiān)督權;

(五)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二、 團體會員(一) 優(yōu)惠取得本會的有關學術資料,優(yōu)惠獲得本會咨詢服務;

(二) 根據科學技術發(fā)展的需要,可請求本會協(xié)助進行技術培訓;

(三)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jiān)督權;

(四)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個人會員(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zhí)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積極撰寫學術論文,參加科技推廣和科普活動;

(四) 按規(guī)定繳納會費。

二、 團體會員(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zhí)行本會決議和完成本會所委托的任務;

(二) 積極鼓勵本單位技術人員撰寫學術論文、科普讀物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學術活動;

(三) 按規(guī)定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 榮譽會員為我會終身會員,行使個人會員的權利、義務,經學會理事會批準,可免交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或會員單位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超過1年不繳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或會員單位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觸犯法律者,經學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理事、監(jiān)事;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決定終止事宜;

5、 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6、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7、 選舉新的理事會。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會員代表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準同意。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zhí)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zhí)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選舉常務理事會;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必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至少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監(jiān)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yè)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和刑事處罰;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學會秘書長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會設名譽理事長若干名,指導本會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 代表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立秘書處,由正、副秘書長組成,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xié)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秘書處、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日常其他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監(jiān)事一名,監(jiān)事列席學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jiān)事對學會負責,對學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的召開以及理事長、秘書長履行職責的合法性進行監(jiān)督。

第五章 經費來源及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掛靠部門及指導部門的撥款及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六) 本會興辦的經濟實體的收入;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如下:

(一) 個人會員會費每年20元;

(二) 會員單位會費每年500元;

(三) 理事單位會費每年2000元;

(四) 副理事長單位會費每年6000元至10000元;

(五) 本會同時接受有關單位(個人)的捐贈與資助。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費原則上按年繳交,必要時也可按本屆理事會任期五年(2013-2017年)一次性收繳。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會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的發(fā)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jiān)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yè)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兼)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yè)單位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和終止后的財產處理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并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yè)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yè)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jiān)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用于發(fā)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yè)。

第八章 附則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于2014年9月4日學會十屆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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