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艾滋病防治以及關懷和不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宣傳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營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會環(huán)境。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車站、碼頭、機場、公園等公共場所以及旅客列車和從事旅客運輸的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顯著位置,設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廣告牌或者張貼艾滋病防治公益廣告,組織發(fā)放艾滋病防治宣傳材料。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工作,對有關部門、組織和個人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應當組織工作人員學習有關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規(guī)、政策和知識;醫(yī)務人員在開展艾滋病、性病等相關疾病咨詢、診斷和治療過程中,應當對就診者進行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高等院校醫(yī)學`教育網整理、中等職業(yè)學校和普通中學將艾滋病防治知識納入有關課程,開展有關課外教育活動。
高等院校、中等職業(yè)學校和普通中學應當組織學生學習艾滋病防治知識。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應當利用計劃生育宣傳和技術服務網絡,組織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向育齡人群提供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生殖健康服務時,應當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從事勞務中介服務的機構,應當對進城務工人員加強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在出入境口岸加強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工作,對出入境人員有針對性地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詢和指導。
第十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婦女聯合會、紅十字會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將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納入婦女兒童工作內容,提高婦女預防艾滋病的意識和能力,組織紅十字會會員和紅十字會志愿者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有關組織和個人對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咨詢、指導和宣傳教育。
第十九條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宣傳。
第二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個體經濟組織應當組織本單位從業(yè)人員學習有關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規(guī)、政策和知識,支持本單位從業(yè)人員參與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開通艾滋病防治咨詢服務電話,向公眾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詢服務和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