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保護野生動植物,對以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為原料生產保健食品,特作如下規(guī)定:
一、受保護的野生動、植物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等國家有關野生動、植物保護法律法規(guī),由國務院及其農業(yè)(漁業(yè))、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的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植物名錄中收入的野生動物、植物品種。
二、禁止使用國家一級和二級保護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作為保健食品成份醫(yī)|學教育網搜集整理。
三、禁止使用人工馴養(yǎng)繁殖或人工栽培的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作為保健食品成份。
使用人工馴養(yǎng)繁殖或人工栽培的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作為保健食品成份的,應提供省級以上農業(yè)(漁業(yè))、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四、使用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作為保健食品成份的,應提供省級以上農業(yè)(漁業(yè))、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能批準的開發(fā)利用的證明。
五、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業(yè)植物新品種保護名錄中植物及其產品作為保健食品成份的,如果該種植物已獲“品種權”,應提供該種植物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使用的證明;如該種植物尚未取得品種權,應提供國務院林業(yè)主管部門出具的該種品種尚未取得品種權的證明。
六、對于進口保健食品中使用《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名錄中動植物及其產品的,應提供國務院農業(yè)(漁業(yè))、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文件、進出口許可證及海關的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