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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術知情同意制度
(一)由于手術操作過程較為復雜,有可能發(fā)生嚴重并發(fā)癥以及治療后果難以準確判定,故必須履行書面告知程序——手術知情同意書。
(二)醫(yī)務人員(手術醫(yī)師)須以簡明易懂的方式和語言告知患者,在書面文件的基礎上綜合運用口頭解釋、圖表和照片等方法,一般應告知患者如下信息:
1.手術的目的、方法、成功率、預期效果、術中可能出現(xiàn)的問題、潛在危險、直接實施該手術的人員等。腫瘤手術應以病理診斷為決定手術方式的依據。根據術中冰凍病理診斷結果需要調整手術方式的,在手術前要向患者、近親屬、授權委托人充分說明,征得患方同意并簽署知情同意書。充分說明使用血與血制品的必要性,使用的風險和利弊及其他可選擇方法等。
2.術后康復過程中可能發(fā)生的問題。
3.預計需要支付的費用。
(三)手術知情同意制度包括兩方面內容:
1.知情:患者對病情、手術方案、手術適應證、手術并發(fā)癥,備用手術方案、費用開支等真實情況的了解。同時也應了解不做手術所承擔的風險。
2.同意:患者在知情的情況下有選擇接受或拒絕的權利。
(四)手術知情同意書應于術前72小時完成,知情同意書應由手術醫(yī)師先簽名,然后由患者或者近家屬、授權委托人簽名。
(五)對患方履行知情同意人員的要求:
1.由患者本人或監(jiān)護人、委托代理人行使患者知情同意權。
2.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在不違反保護性醫(yī)療制度的前提下,應將告知內容直接告訴其本人,必須履行書面簽字手續(xù)的由其本人簽字。
3.對于不能完全行使民事行為能力的昏迷、癡呆、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患者,由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監(jiān)護人或委托代理人代為行使知情同意權。
4.在下列情況下,可由患者的監(jiān)護人或委托代理人代為行使知情同意權:
(1)患者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但如實告知病情、手術方案、手術風險后可能造成患者不安,進而影響醫(yī)務人員開展診療工作的,由委托人代為行使知情同意;
(2)患者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但不能理解或不愿了解手術措施,由委托代理人代為行使知情同意權;
(3)委托代理人由患者在法律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代理人中選擇,按照患者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的先后順序依次擔任;
(4)患者以授權的方式指定委托代理人,并由雙方(患者和委托代理人)按醫(yī)院規(guī)定在授權書上簽名。該委托代理人代表患者行使其在醫(yī)院診療期間的知情同意權,簽署各項醫(yī)療活動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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