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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復議機關概念
對行政復議案件擁有管轄權的機關,就是行政復議機關。
2、行政復議管轄
(1)一般級別管轄
①選擇管轄:對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②政府管轄: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③垂直管轄: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特殊級別管轄
①自身管轄:對“國務院部門或省級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省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②共同管轄:不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③派出管轄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即行政公署、區(qū)公所、街道辦事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 只能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④授權管轄
不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法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人可選擇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⑤撤銷管轄
不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向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⑥轉送管轄
a、必須屬于特殊管轄的復議案件;
b、轉送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且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
c、受轉送的復議機關對該案件有管轄權。
3、行政復議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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